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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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30號
聲 請 人 鄧有志
代 理 人 鄭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5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4人,連同債務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
元計算:(4+1)×51×10=2,550元〕;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
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
影本)。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
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
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聲請人主張扶養受扶養人,請補陳受扶養人為何人?請提出
相關事證以釋明受扶養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受扶養
人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
一併提出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111年度
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又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
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之關係?並提出其等最新之戶籍謄
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併說明扶養費是否由
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
養費之理由為何?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受撫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福補助津貼
?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1日回溯2年內之收入
情形,即自110年8月14日起至112年8月13日止,期間內含基
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
收入、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
?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收入情形相同
?
六、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
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
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七、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1日回溯2年即自110年8
月14日起至112年8月13日止之支出情形,是否與聲請狀內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支出情形相同?聲請人主張每月支
出醫療費1,690元有何必要性?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
件、單據釋明其說,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
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
負擔膳食費15,000元、交通費300元、醫療費1,690元、勞保
費962元、健保費622元、電話費999元、扶養費9,000元等項
,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
證明文件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
或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
、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
整監督人?如曾從事營業活動或擔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
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五年內之歷
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
所得稅申報書等相關資料。
十、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提
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1日回溯2年前即自110年8
月14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陳
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
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
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一、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
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
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
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
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二、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
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證明。
十三、聲請人陳報債務總額為3,359,610元,以聲請人陳報之每
月收入扣除支出之餘額11,427元計算,聲請人於24年餘即
可償還完畢,聲請人距法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仍有長達40
年之職業生涯可期,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之虞?何以聲請
人主張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方案?聲請人是否仍欲聲請更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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