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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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65號
聲 請 人 陳義文
代理人(法
扶律師) 洪大植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董怡彤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萬1,220元,依聲請
人陳報之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20
份,每份51元計算:(10+1)×51×20=11,220元;並指定倘
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
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
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
前置協商或調解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
債務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一)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二)金融商品:
⒈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
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
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
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⒉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
10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
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
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
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
再一併陳報本院。
(三)聲請人請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
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
」(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
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
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
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不知有何銀行帳戶,請逕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
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請查詢聲
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
融機構申請)
(四)保險單:
⒈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
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
相關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⒉請依上開回函資料,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
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
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
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
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
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
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
⒊倘依上開回函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效
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司
回函)。
⒋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
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
留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五)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
(六)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
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七)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
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
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
情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以及
「目前」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不得預先扣除生活必要
支出費用,如勞健保費用等)。並請提出最近12個月完整之
薪資明細、在職證明(均請附有「公司大小章」之證明)、
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
清冊):
(一)收入指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證
券或外幣交易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
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二)工作含正職、兼職或計時制工作,不限期間長短,亦包含
臨時、非固定性之偶然收入,聲請人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
之表冊(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
、負責人姓名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三)請補正含薪資明細表、薪轉帳戶等(含基本薪資、工資、
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及說明有無扣除勞保、健保費
用)、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
支款、投資財產計畫收入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
入款項等在內之聲請人所有收入款項。
(四)請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
職及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
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五)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
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
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
主、雇主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
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六)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
時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
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
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
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
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
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
),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
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
五、請聲請人說明於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
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扣押在案?如有
,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
屬法院、案號、股別並提出執行名義、法院裁定或判決等公
文書。若有遭扣薪,請敘明自何時起開始遭扣薪、每月遭強
制執行扣薪數額為何,又目前每月是否仍持續遭扣薪與目前
每月遭扣薪前、扣薪後領取之金額分別為何?並請提供相關
證明文件。
六、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
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
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
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請說
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
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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