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2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賴成維(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301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
10份,每份43元計;(6+1)×43×10=3010);並指定倘預納費
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
封面影本)。
三、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
人、發起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或實質上執行董
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
董事執行業務者)」?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
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112年12月21日)回溯5年內
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四、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並請釋明
係何時及何原因負債總金額106萬9814元。
五、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參與前置協商卻於104
年12月10日毀諾之「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
之證明文件」。
六、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10年12月22日起至112年12
月21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
,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七、陳報聲請前2年內及迄今收入(含贍養費、獎金、津貼、保
險給付、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之數額、原因及種
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完整薪資單及轉帳明細等,並請
詳為說明聲請人於何地打零工?所稱零工之內容為何?薪資
計算方式為何?如仍主張每月薪資皆未達法定最低基本工資
,應詳為說明其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倘有更正,並應提
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八、陳報聲請前2年內及迄今必要支出(依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
定,必要支出不含娛樂及商業保險,但已含勞、健保)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歷次房屋租約及繳
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租屋處面積、房間數、同住人員
之關係、人數等。請釋明以聲請人所述收入,何以負擔所陳
支出?或請釋明無需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之一部或全部。如聲
請人受第三人穩定資助或有其他特殊情事,無須負擔自己或
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如寄居親友家中,
並無房租、水電或衣食支出,欲將節餘用於清償債務等。倘
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九、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如機車行照、2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
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保險單(含以
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
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倘終止保險契約可領
回金額各為若干))。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
十、記載完全之債權人清冊(應詳載債權人之姓名、法定代理人
及地址)。
十一、提出倘准許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之具體可行償債計畫(
包含聲請人是否有固定收入、有無可供擔保之人等,及每
月可清償之金額為若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