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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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謝子建(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8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
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5+1)×43×10=2,58
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
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自陳債務總金額為103萬4,634元,請詳加說明目前資
產金額為何,及迄至目前為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請詳列
金額、日期及償還對象等)?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
三、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自110年8月2日起至112年8月1
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
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
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陳報聲請前2年(自110年8月2日)內及迄今收入(含贍養費
、獎金、津貼、保險給付、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
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完整薪資單、
轉帳明細及最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製發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明細)等,倘仍主張每月薪資未達投保薪資及法定最低基
本工資,應另為釋明。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
五、陳報聲請前2年內及迄今必要支出(依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
定,必要支出不含娛樂及商業保險,但已含勞、健保)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歷次房屋租約及繳
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租屋處面積、房間數、同住人員
之關係、人數等【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
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倘聲請人主張確實支出
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規定之認定標準,請釋明
以聲請人所述收入,何以負擔所陳支出?或請釋明無需負擔
必要生活費用之一部或全部。如聲請人受第三人穩定資助或
有其他特殊情事,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如寄
居親友家中或由配偶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之一部或全部等,並
無房租、水電或衣食支出等。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六、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如機車行照、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
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保險單(含以
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
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倘終止保險契約可領
回金額各為若干))。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
七、依法應受扶養人之國稅局財產、最近2年所得清單及2年內完
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
併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暨聲請人實際支出扶養金額之
證明文件。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
八、請補正債權人清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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