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4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鄭國照(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9,46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
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21+1)×43×10=9,4
6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
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自陳債務總金額為1,218萬4,000元,請詳加說明目前
資產金額為何,及迄至目前為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請詳
列金額、日期及償還對象等)?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
三、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自110年9月1日起至112年8月31
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
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
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陳報聲請前2年(自110年9月1日)內及迄今收入(含贍養費
、獎金、津貼、保險給付、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
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完整薪資單、
轉帳明細及最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製發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明細)等。
五、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如機車行照、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
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保險單(含以
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
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倘終止保險契約可領
回金額各為若干)。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
六、請聲請人提出記載完全之債權人清冊(特別就民間債權人借
款部分,提出相關憑證,如借據等,並具體敘明債權計算方
式,借款之時間、內容(包含何時?分幾次借?每次借多少
錢?)(並應詳載債權人之姓名、法定代理人及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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