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監宣字第12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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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1220號
聲 請 人 陳麗民
代 理 人 葛彥麟律師
相 對 人 陳古金花
關 係 人 陳深涒
陳品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所為
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關係人陳品霏之生日記載,
原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均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裁定亦
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
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所載關係人陳品
霏之生日記載,原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顯是誤寫,而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均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
生」,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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