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監宣字第12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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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1282號
抗 告 人 王光毅
上列抗告人間與相對人王鴻達監因112年度監宣字第1282號監護
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9日本院所為民事裁定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
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
)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繳納;逾期
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此等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
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抗告人具狀提起抗告,迄未繳納抗告費用1,000元,於
法自有未合,應限期命其補繳。茲限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抗告。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庭法官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游立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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