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監宣字第131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1318號
聲 請 人 呂○霖
代 理 人 劉錦隆律師
相 對 人 呂○郎
關 係 人 呂○靜
代 理 人 莊國偉律師
張倪羚律師
盧姿羽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呂○郎前經鈞院以112年度監宣字第26
8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及關係人呂○
靜為相對人之共同監護人。呂○靜雖揚言就選定聲請人為共
同監護人部分提起抗告,但在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前,
聲請人仍應為必要之監護行為。相對人呂○郎前提供新北市○
○區○○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參與由漢○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擔任實施者之都市更新案,並自行出資委託漢○公司建築
,而向聯邦商業銀行貸款新台幣(下同)67,950,000元,依
相對人與聯邦商業銀行之貸款條件,相對人於112年12月31
日借款到期前,若未續約,即應於112年12月31日清償借款
。續約條件為:1.土地解除部分信託44328/0000000(11戶
建物之土地持分)2.建物追加設定抵押權(追加11戶建物押
權)3.土地抵押權部分塗銷(塗銷959/0000000土地持分抵
押權)4.土地抵押權之權利内容變更(增加11戶建物、減少
土地持分959/0000000)5.移轉剩餘土地持分959/0000000予
漢○公司6.辦理銀行借款之續約展期。因聯邦商業銀行給予
之辦理續約期限為112年11月30日,而關係人呂○靜於112年1
0月12日在聯邦商業銀行雙和分行開會時,表明拒絕與聲請
人共同辦理,並揚言提起抗告,主張由其一人單獨監護,故
為保護相對人之財產不被聯邦銀行拍賣,懇請鈞院許可由聲
請人與聯邦銀商業行辦理呂○郞之貸款續約手續。並聲明:1
.請許可聲請人代理呂○郎同意受託人聯邦商業銀行將信託人
為呂○郎之○○區○○段○○地號土地持分44328/00000000解除信
託登記。2.請許可聲請人代理受監護人呂○郎就中和地政事
務所108年收件字號:北中地登字第046840號之抵押權登記
,辦理權利内容變更,即增加如附表所示之11戶建物,減少
土地持分959/0000000。3.請許可聲請人代理呂○郎同意受託
人聯邦商業銀行將信託人為呂○郎之○○區○○段○○地號土地持
分959/00000000移轉於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二、關係人呂○靜陳述略以:父親呂○郎因中風致意思能力受損,
聲請人曾單獨向鈞院聲請擔任父親之監護人,惟因聲請人經
常前往中國大陸,一去數月,無法長時間陪伴照顧父親,且
因關係人呂○靜長期與父親同住,照顧父親起居多年,故鈞
院裁定由聲請人及關係人二人共同監護在案。因聲請人提出
本件聲請,並未告知關係人或其他家屬,且聲請人對於父親
之資產急予變賣處理,與其他弟妹三人之意見南轅北轍,無
法溝通取得一致處理方式,在雙頭馬車情況下日後當無法順
利處理父親之任何事務,故關係人已對鈞院112年度監宣字
第268號監護宣告事件提出抗告,目前尚繫屬鈞院112年度家
聲抗字第105號審理中等語。
三、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四、查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呂○郎之財產,前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通知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1.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2.因本院112
年度監宣字第268號裁定選定呂○霖、呂○靜為呂○郎之共同監
護人,故請提出呂○霖、呂○靜共同聲請之聲請狀。然聲請人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案件索引卡查詢表、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及說
明,本件聲請不合程式,並因欠缺當事人協力,致本院無從
判斷,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