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上字第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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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90號
參 加 人 晏京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晏弘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
上列參加人就上訴人楊施桂枝等與被上訴人豫祥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所為駁回參加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駁回參加,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參加人聲請就上訴人楊施桂枝等與被上訴人豫祥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1,000元。茲依首揭規定,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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