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聲請迴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2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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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42號
抗 告 人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正雄
抗 告 人 謝諒獲(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K.Hung(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抗 告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本院1
12年度聲字第242號裁定,提起抗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莊佩穎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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