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返還車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188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86號
原 告 謝秀妹即東征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80元
,並補正被告之登記資料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提供經
原告具狀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
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
文規定。
二、經查,原告以前向被告購買車牌號碼0000-00號小貨車(下
稱系爭小貨車),惟被告並未交付系爭貨車為由,具狀提起
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車輛等語,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但
原告起訴狀僅載「鑑盛汽車」,經查並未與被告提出地址及
代表人相符,且原告並未於所提之民事返還聲請狀上簽名或
蓋章,兩造買賣系爭小貨車之交易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
6,411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576,41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2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補正上開事項,如未
依期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