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確認所有權移轉登記無效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22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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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28號
原 告 池明利
被 告 方美華
方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移轉登記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係請求:㈠確認被告間就門牌號碼新
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下合稱系爭房地
)所為之買賣債權行為及以買賣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
權行為均無效;㈡被告方瑜應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並回復登記為被告方美華所有;㈢被告方美華應將系爭房地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
之交易價額為據。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
服務網之結果,系爭房地鄰近房地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約新臺
幣(下同)138,204元,以此為系爭房地交易價額計算基準應為
合理;又上開房屋總面積合計64.72平方公尺,故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8,944,563元【計算式:138,204×64.72=8,944,563,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60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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