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解任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24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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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7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
相 對 人 弼統實業有限公司
聲請人與相對人弼統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等事件,聲
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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