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1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4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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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43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吳伯修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
蔡豐任
被 告 鑫浩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均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
無同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及上開規定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鑫浩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11年5月30日邀同被告黃均
唯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
借款期間5年,約定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定
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0.575%機動計息,並有借款人未依約
清償時需計付遲延利息(約定遲延利率按聲請人牌告基準
利率「季調」加碼3.5%機動計息)及違約金。詎被告僅繳
納本息至111年12月30日,依授信約定書第12條及青年創
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第10條約定,原告無需通知或催
告得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自應連帶清償本金200萬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聲明:
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被告已均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送達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戶資
料一覽表查詢、授信約定書、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
契約、保證書等件為證(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37號卷
一第15至46頁)。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經本院
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
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
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
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
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
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
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
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
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著有明文。
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
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
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有最高法院45年
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要旨可參。
(三)經查,被告鑫浩實業有限公司於111年5月26日邀同被告黃
均唯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200萬元,寬限期為1年,惟
被告鑫浩實業有限公司僅依約繳納利息至111年12月30日
,寬限期亦已期滿而未攤還本息。是以,依授信約定書第
12條及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第10條約定,被告
鑫浩實業有限公司未清償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即負有返
還尚未清償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之義務。另被告黃均唯
為本件消費借貸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依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黃均唯與鑫浩實業有限公
司連帶給付20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洵屬
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20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附表:
借據金額 (新臺幣)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2,000,000元 2,000,000元 2.045% 自111年12月30日起 至112年1月30日止 6.41% 自112年1月31日起 至112年3月15日止 0.641% (一成) 自112年1月31日起 至112年3月15日止 6.54% 自112年1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0.654% (一成) 自112年3月16日起 至112年7月31日 1.308% (二成) 自112年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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