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5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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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1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呂佳玲
李佩盈
被 告 宋新幗
林志明
訴訟代理人 楊惠琪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映廷律師
被 告 李昭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2月
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林志明之訴訟代理人於辯論終結後
具狀表示,其因疏忽致未能於辯論終結前就原告爭執之借據形式
真正指出其原本係在執行卷內,為此聲請再開辯論等語,是本件
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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