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55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51號
上 訴 人 寶石草本科技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厚甫
被 上訴人 劉元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將駁回上訴,前開裁定並於
113年1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見本
院卷第349頁)。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有簡答表、答詢
表在卷可考,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