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2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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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0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姜心雅
徐瑞甫
被 告 翔宇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臺北市○○區○○○路000號16樓之3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念非
指定送達:臺北市○○區○○○路000號16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
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錯誤,應更正如附表
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
編號 頁次行數 原記載 1 第一頁第13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 第二頁第19行、第21行、第三頁第2行、第4行 原告 3 第二頁第21至22行、第三頁第4行 111年 4 第二頁第13行 被告先動支475,000元,再動支25,000元 5 第二頁27行 被告先動支800,000元,再動支200,000元 6 附表編號1利息期間欄第二欄 自111年6月2日起 7 附表編號2利息期間欄第二欄 自111年6月2日起 8 附表編號3利息期間欄第二欄 自111年6月2日起 9 附表編號4利息期間欄第二欄 自111年6月2日起 10 附表編號5利息期間欄第一欄 自112年3月36日起 11 附表編號5利息期間欄第二欄 自111年6月2日起
附表二:
編號 頁次行數 更正後之記載內容 1 第一頁第13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2 第二頁第19行、第21行、第三頁第2行、第4行 被告 3 第二頁第21至22行、第三頁第4行 112 4 第二頁第13行 分列為兩筆帳號,各為475,000元、25,000元,均於109年10月26日撥入 5 第二頁27行 分列為兩筆帳號,各為800,000元、200,000元,均於109年10月26日撥入 6 附表編號1利息期間欄第二欄 自112年6月2日起 7 附表編號2利息期間欄第二欄 自112年6月2日起 8 附表編號3利息期間欄第二欄 自112年6月2日起 9 附表編號4利息期間欄第二欄 自112年6月2日起 10 附表編號5利息期間欄第一欄 自112年3月26日起 11 附表編號5利息期間欄第二欄 自112年6月2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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