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3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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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01號
上 訴 人 輝宇運動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輝民
訴訟代理人 丁遵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羽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301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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