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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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6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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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99號
原 告 上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豊雄
原 告 黃陳珠
林秉翰
林文傳
張武德
林時弘
林文龍
林紅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習盛律師
被 告 新北市土城區運校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沈俊龍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閱覽帳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上午九時
四十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被告具狀表示被告地址已非原告起訴
狀所載,故本件未經合法送達,且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
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另請被告於民國113年3月31日前提出記載完全之答辯狀到院
,繕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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