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7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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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799號
原 告 洪信田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被 告 黃潉麟
黃寶月
黃銀屏
兼
訴訟代理人 黃潉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3年8月28日設定如附表所示
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並將該抵押權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於起訴時將於訴訟繫屬前
已死亡之黃村崎(於民國108年7月8日歿,為黃歐錦雲之被
繼承人之一)列為被告,嗣原告於112 年11 月16 日具狀撤
回對黃村崎之訴,於法核無不合。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訴外人陳大峯與被告黃潉振(下逕稱其名)為商
業合作夥伴及多年好友,於民國000年0月間,陳大峯因有資
金需求而欲向黃潉振借貸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為黃潉
振所應允,黃潉振乃以其母黃歐錦雲為上開300萬元之貸與
人,約定借款日期為101年5月23日,清償期為104年8月19日
,利息為週年利率12%,將款項出借陳大峯,陳大峯則提供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普通
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黃歐錦雲以為擔保。俟清償期
屆至之104年8月19日,陳大峯已將上開300萬元借款清償,
惟漏未辦理系爭抵押權登記之塗銷,致系爭抵押權現仍存在
於系爭房地,且系爭房地於112年1月31日由陳大峯出售予原
告,並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㈡上開借款債務自始存在於陳
大峯與黃潉振間,黃歐錦雲僅係出名人,陳大峯與系爭抵押
權所載權利人黃歐錦雲間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系爭抵押
權自始不存在。退步言之,縱認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有效
,亦已因陳大峯於104年8月19日將上開借款債務清償,依民
法第307條規定,其債權之擔保亦同時消滅。系爭抵押權登
記現仍存於系爭房地,顯係妨害原告所有權之行使,因黃歐
錦雲已死亡,被告為全體繼承人,故為維原告權益,原告自
得請求被告就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爰依民
法第759條、第767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前抗辯:當時係因陳大峯向黃潉振借款300萬元,黃潉
振方借用其母黃歐錦雲之名義設定系爭抵押權,該借款陳大
峯至今僅清償本金50萬元,不可能塗銷等語,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嗣於113年1月12日具狀改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
之債權,現已全部清償完畢,對於原告訴請塗銷系爭抵押權
並無意見(見本院卷第91頁)。
三、本院之判斷:
㈠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房地登記謄本、黃村
崎及黃歐錦雲之除戶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
詢結果、繼承系統表、被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
15至18頁、第49至67頁),被告嗣亦具狀表示:系爭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已全數清償等語,則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業已
因清償而消滅乙節,應屬可信。
㈡按普通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
成立,且抵押權為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倘無所擔保之債
權存在,抵押權即無由成立,自應許抵押人請求塗銷該抵押
權之設定登記(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67 號判決意旨參
照)。次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因
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
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759條分別定有明文。查,系
爭抵押權所擔保之300萬元借款債權既已清償完畢而消滅,
業如前述,則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系爭抵押權即應同歸於
消滅,惟系爭抵押權形式上仍登記有案且公示周知,核屬對
系爭房地所有權之妨害,故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辦理
繼承登記後塗銷系爭抵押權,當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規定,訴請被告辦理
繼承登記後塗銷系爭抵押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
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
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附表:
編號 抵押權標的(即系爭 房地) 抵押權設定收件字號 設 定 義務人 債務人 擔保債權總金額 擔保債權之種類及範圍 抵押權人(債權 額比例) 1 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240) -----------------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建物門牌: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3樓,權利範圍全部) 103年板登字第227130號 陳侯水蓮 陳大峯 300萬元 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101 年5月23日所立消費借貸契約發生之債務 黃歐錦雲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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