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8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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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40號
上 訴 人 達瑞國際髮品商行即莊志明
被上訴人 洪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
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
、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12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112年12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
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表足參,其上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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