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9號
原 告 甲○○
乙○○
上 一 人之
輔 佐 人 丙○○
被 告 丁○○
戊○○
上二人共同
監 護 人 己○○
被 告 庚○○即○○○義大利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
捌仟壹佰肆拾肆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被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提
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
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
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
,且上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而於分割遺產之
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
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
定意旨參照)。又所謂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係指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即市價為準(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意
旨參照)。再關於不當得利訴訟部分,因不當得利之請求係
獨立於分割標的以外之財產利益,是不當得利請求與分割遺
產等二項標的,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其訴訟標
的價額自應合併計算(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64號裁定
意旨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等起訴聲明:⑴被
告丁○○、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712,000元及自
本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利息予兩造即被繼承人辛○○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⑵
被繼承人辛○○所遺如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遺產,應予分割。
⑶被告庚○○即○○○義大利麵應返還新北市○○區○○段○○地號之部
分土地(待地政機關測量後特定)予原告及全體公同共有人
。就聲明⑴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或第179條,
請求被告丁○○、戊○○應返還私自收取如附表一所示應屬公同
共有財產共計16個月(自111年7月1日至112年10月31日)之
租金計3,712,000元(計算式:232,000元×16月=3,712,000
元);而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辛○○所遺部分房產出租之租金
,係因財產關係為聲請,又此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
應以原告等主張訴外人所應按期給付予全體繼承人之租金費
用為計算標準,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0之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其期間超
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惟本院裁判之日為不確定之期日,
故以本件起訴繫屬於本院之日即112年8月17日為起算日,是
此部分請求未來租金給付既屬定期給付之性質,且請求期間
顯已超過10年,揆書上揭規定,應以10年計算其請求權利之
存續期間,據此計算結果,此部分請求未來租金給付標的價
額為27,840,000元(計算式:232,000元×12月×10年=27,840
,000元),又依原告等上開主張並依附表二、三所示被繼承
人辛○○所遺部分財產價值總計28,907,248元(計算式:4,122
,000元+24,785,632元=28,907,632元),是原告等主張分割
被繼承人辛○○全部遺產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56,747,632元(
計算式:27,840,000+28,907,632=56,747,632元),原告等
主張其應繼分合計1/3,是原告就聲明請求分割遺產部分可
得利益為18,915,877元【計算式:56,747,632×1/3=18,915,
8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再原告聲明⑴與聲明⑵間,並無
互相競合或選擇關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應合
併計算之,至本件原告等聲明⑶因繼承土地遭占用之面積尚
待地政機關實際量測,暫不予計入,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22,627,877元(計算式:3,712,000元+18,915
,877元=22,627,877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77條第13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144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3,000元,尚須補繳208,144元,故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
限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爰裁
定如主文。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繼瑜
法 官 黃惠瑛
法 官 沈伯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怡雅
附表一:被繼承人辛○○所遺部分房地每月租金收入
編號 遺產項目 金額(新臺幣) 1 ○○○攤販租金 (坐落於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 10,000元/月 2 ○○○○○○攤販租金 (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0,000元/月 3 攤販○○○攤販租金 (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9,000元/月 4 ○○○○○○○(○○○○店)租金 (門牌:新北市○○區○○路00000號) (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3,000元/月 5 ○○租金 (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0,000元/月 6 ○○○○○租金 (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50,000元/月 7 ○○○租金 (門牌:新北市○○區○○路000號) (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60,000元/月 核算被繼承人辛○○所遺上開房地之租金:232,000元/月
附表二:被繼承人辛○○所遺動產及債權
編號 遺產項目 金額(新臺幣) 1 ○○○-0000-0000-TOYOTA-1987 400,000元 2 機車825-○○○ 10,000元 3 被繼承人辛○○所遺如附表一所示房地111年7月1日至112年10月31日遭占用之租金收入 3,712,000元(計算式:232,000元/月×16月=3,712,000元) 核算被繼承人辛○○所遺動產之價額共為4,122,000元
附表三:被繼承人辛○○所遺房地及核定價額
編號 遺產項目 參考依據與計算基準 權利範圍/數量 面積 (平方公尺) 計算方式 計算式及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 1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95,314元/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全部 40.01 計算持有權利範圍價值 95,314x40.01=3,813,513元(小數點部分四捨五入計算) 2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95,314元/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全部 35.05 計算持有權利範圍價值 95,314x35.05=3,340,756元(小數點部分四捨五入計算) 3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95,314元/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全部 61.49 計算持有權利範圍價值 95,314x61.49=5,860,858元(小數點部分四捨五入計算) 4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96,500元/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全部 51.11 計算持有權利範圍價值 96,500x51.11=4,932,115元(小數點部分四捨五入計算) 5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67,677元/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980/23520 9.48 計算持有權利範圍價值 67,677x9.48x980/23520=26,732元(小數點部分四捨五入計算) 6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71,300元/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10 159.58 計算持有權利範圍價值 71,300x159.58x1/10=1,137,805元(小數點部分四捨五入計算) 7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71,300元/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36 695.52 計算持有權利範圍價值 71,300x695.52x1/36=1,377,516元(小數點部分四捨五入計算) 8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71,300元/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980/23520 219.42 計算持有權利範圍價值 71,300x219.42x980/23520=651,860元 9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67,677元/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980/23520 6.73 計算持有權利範圍價值 67,677x6.73x980/23520=18,978元(小數點部分四捨五入計算) 10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62,200元/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36 1.12 計算持有權利範圍價值 62,200x1.12x1/36=1,935元(小數點部分四捨五入計算) 11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66,964元/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36 352.34 計算持有權利範圍價值 66,964x352.34x1/36=655,392元(小數點部分四捨五入計算) 12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66,694元/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10 14.20 計算持有權利範圍價值 66,964x14.20x1/10=95,089元(小數點部分四捨五入計算) 13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66,964元/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36 43.36 計算持有權利範圍價值 66,964x43.36x1/36=80,654元(小數點部分四捨五入計算) 14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62,200元/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36 538.20 計算持有權利範圍價值 62,200x538.20x1/36=929,890元(小數點部分四捨五入計算) 15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62,200元/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36 149.46 計算持有權利範圍價值 62,200x149.46x1/36=258,234元(小數點部分四捨五入計算) 16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62,200元/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36 331.99 計算持有權利範圍價值 62,200x331.99x1/36=573,605元(小數點部分四捨五入計算) 17 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570元/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10 10,000 計算持有權利範圍價值 570x10,000x1/10=570,000元(小數點部分四捨五入計算) 18 門牌:新北市○○區○○里○○路000號未為保存登記之建物 依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 全 61.8 計算持有權利範圍價值 40,000元 19 門牌:新北市○○區○○里○○路0000號未為保存登記之建物 依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 全 251.5 計算持有權利範圍價值 387,800元 20 門牌:新北市○○區○○里○○路00000號未為保存登記之建物 依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 全 18 計算持有權利範圍價值 10,200元 21 門牌:新北市○○區○○里○○路00000號未為保存登記之建物 依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 全 40 計算持有權利範圍價值 22,700元 核算被繼承人辛○○所遺房地持分之價額共為24,785,632元
附表四:兩造之應繼分
繼承人 應繼分 原告甲○○ 6分之1 原告乙○○ 6分之1 被告丁○○ 3分之1 被告戊○○ 3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