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6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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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02號
原 告 呂曼寧
被 告 董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
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見本院卷第95-96頁),該裁定
併同多元化繳費單業於民國113年1月10日送達原告(見本院
卷第99頁),惟原告迄未補正,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份、答詢表2份在卷可稽,是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起訴不符法定程式,依法應駁回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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