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6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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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2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邱鈺甄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安鎮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7萬8,76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萬5,5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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