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字第2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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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265號
抗 告 人 胡棕
相 對 人 楊明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12 年
9 月21日本院112 年度金字第265 號以抗告人逾期未繳納裁判費
為由,駁回其請求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裁定,得為抗告。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482 條本文、第77條之18前段定
有明文,故繳納抗告費,為提起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有
欠缺即屬訴之程序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 年9 月21日駁回其訴之裁定提起
抗告,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112 年11月23日裁定命抗
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該
裁定業於112 年11月28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抗告人迄今猶未
繳納,有前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可
稽,是抗告人之抗告程序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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