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5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字第3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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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金字第334號
原 告 張木生
被 告 蔡佳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047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
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34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主張:被告蔡佳霖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可預見將金融
機構帳戶交予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份子利用以便受害
人匯入款項,再予提領,並得預見可能因此幫助他人從事不
法犯罪,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未必故意,於民國
000年0月間某日,將其所有之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號帳戶(下稱華泰商銀帳戶)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幫助該犯罪集團向他人詐取
財物並隱匿犯罪所得。嗣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
,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於
111年4月28日10時31分許,佯以檢警人員致電向原告佯稱:
涉及洗錢須配合匯款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同年5月17
日14時25分許,在桃園市中壢區中華郵政中壢環北郵局,臨
櫃匯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至上開華泰商銀帳戶內,旋
遭匯轉一空。原告因此受有100萬元之損害。為此依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一、被告應
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參、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肆、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幫助洗錢
之未必故意,於000年0月間某日,將其所有之華泰商銀帳戶
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幫
助該犯罪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並隱匿犯罪所得。嗣上開詐欺
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
欺取財、洗錢之犯意,於111年4月28日10時31分許,佯以檢
警人員致電向原告佯稱:涉及洗錢須配合匯款云云,致原告
陷於錯誤,於同年5月17日14時25分許,在桃園市中壢區中
華郵政中壢環北郵局,臨櫃匯款100萬元至上開華泰商銀帳
戶內,旋遭匯轉一空,原告因此受有100萬元之損害。被告
因此被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萬元在案,有本院112
年度審金訴字第466號刑事判決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3-23
頁)。被告受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堪信原告所陳上開侵權行為事實為真正。是原告依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即屬有據。
二、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者,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
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
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
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
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著有明文。經查,原告對被告
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於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
權,又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揆諸前述法條規定,原告自得
請求被告給付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5月24日(
見附民卷第11頁之送達證書)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12年5月24日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
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另本院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斟酌後,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述,併
此敘明。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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