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字第4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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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409號
原 告 陳莉娟
被 告 詹育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8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金卷第31頁),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見金卷第33至3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
行之聲請亦乏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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