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執字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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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林毓芳
相 對 人 日東烘培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
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
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伍拾貳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
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等爭議,於民
國113年1月23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進行
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
新臺幣(下同)2萬3,652元(含加班費差額986元、工資差
額1萬4,133元及特別休假未休工資8,533元),惟相對人迄
今仍未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薪資爭議,前經中華民國勞資關
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於113年1月26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
立內容為詳如調解方案,即:「1.資方應於民國113年2月2
日以前將下列項目匯入勞方之薪資轉帳帳戶:⑴任職期間加
班費差額,新臺幣(以下同)986元。⑵112年12月份及113年
1月份之工資差額,1萬4,133元。⑶8日應休而未休之特別休
假工資,8,533元。…」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
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准
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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