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執字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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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曾茗嫻
相 對 人 朝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民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朝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一一二年
十二月十四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
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萬零伍仟
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爭議,於民國(
下同)112年12月14日經臺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
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台幣(下同)105,000元,爰
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委
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112年1
2月14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成立,成立原
因:詳如調解方案。調解方案:……2.資方應給付勞方曾茗嫻
112年8月至112年11月工資140,000元,資方同意每一個月為
1期,分4期給付,每期35,000元,每期5日前給付,第一期
於113年1月5日前匯入曾茗嫻之薪資轉帳帳戶,上述分期如
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並加計法定利息。……」,惟相對
人僅給付第一期35,000元後,即未再給付,業據聲請人提出
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
、本院民事電話查詢登記表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
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105,000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
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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