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執字第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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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朱玲玲
相 對 人 弘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
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貳佰貳拾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
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積欠資遣費、薪資
等爭議,於民國113年2月2日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進行
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
臺幣(下同)16萬5,220元(含資遣費10萬8,887元、113年1
月工資5萬6,333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法聲請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資遣費、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
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113年2月2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
內容為:「上述和解金款項(如申請人主張),對造人應於
113年2月15日(星期四)前一次全額匯入申請人殷貝如等21
人原留薪資帳戶內。」等情,其中聲請人部分即包括本件主
張之資遣費108,887元及113年1月工資56,333元,業據聲請
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從而
,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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