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執字第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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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38號
聲 請 人 李嘉偉
相 對 人 弘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3
年2月19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
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資遣費、預告工資新臺幣(
下同)542,887元,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
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惟資方不同意調
解方案,且資方已無力償還債務,因而兩造調解不成立,是
本件非屬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所定「經調解成立或
仲裁」之情形,自無逕依該條聲請強制執行之適用,故聲請
人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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