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小字第1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0號
原 告 鄭淑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新北市六桂宗親會之
地址及設立登記資料,並檢附被告新北市六桂宗親會之法定代理
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再按原告之訴,有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起訴狀上僅記載被告新北市六桂
宗親會,未完整記載被告之姓名、年籍及住居所及設立登記
資料,起訴程式尚有不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如
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