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請求給付薪資差額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補字第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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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8號
原 告 蔡妃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家侍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
因請求給付薪資差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
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
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
第1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990
元(計算式:工作薪資差額8,590元+因訴訟案須請假損失薪
資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查本件工作薪
資差額(8,5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屬於勞動
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給付工資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
三分之二,原告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7元(計算式:1
,000元×2/3=667元,元以下採四捨五入)。
三、從而,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
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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