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補字第2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9號
原 告 李家豪即員山動物醫院
訴訟代理人 黃華駿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安緹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
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
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
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
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其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
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86,85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