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補字第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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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9號
原 告 匯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懿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彥紘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
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
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
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
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
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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