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1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8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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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96號
債 權 人 鍾采融
債 務 人 蔣舒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伍佰捌拾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按債權人就核
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
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就
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
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
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
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
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除應給
付代購費用暨其手續費、國際運費、關稅等支出外,另應給
付受領遲延保管費用1,500元,惟未提出雙方約定或其他釋
明資料,是本件請求請求逾主文所示範圍,應予駁回,其餘
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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