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0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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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061號
債 權 人 李俊賢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怡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
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
令並送達當事人。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至第5
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
規定甚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怡文發給支付命令,僅記載債務
人姓名而無可供送達之住址,經依職權查詢戶籍資料,發現
同名者眾,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通知命債權人補正債務
人最新之戶籍謄本及債權釋明文件等資料,惟債權人陳報無
債務人身分資料,僅有LINE聯繫方式,因而無法提供債務人
之戶籍謄本,故未予補正,致本院無從得知債務人年籍資料
以判斷管轄權有無並對正確之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是債權
人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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