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3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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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57號
債 權 人 萬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恩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秋梅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
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
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
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
併應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
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
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秋梅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月29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務人名稱、
最新之登記資料、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等資料,債權
人已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
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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