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4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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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487號
債 權 人 黎姵慈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最高法院90
年台抗字666號裁判之意旨,非訟事件法並無類似民事訴訟
法第253條及第400條第1項之規定,亦無得準用之規定,是
非訟事件,尚不發生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問題。倘非訟事件經
裁定確定後,其裁定內容不能實現,當事人自仍得聲請更行
裁定。反之,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
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
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
二、經查,債權人主張之權利,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勞執字第48
號民事裁定確定,故債權人對債務人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已取得合法之執行名義,且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執字第
8750號換發債權憑證,此有債權人檢附之債權憑證影本附卷
可憑。是債權人既已取得債權憑證之執行名義,本得向法院
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須就同一權利重複聲
請支付命令,故本件之聲請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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