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1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75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5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吳劉憲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肆元,及自
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
(下同)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伍仟陸佰柒拾參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柒仟參佰玖拾柒
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