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9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8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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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6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陳慶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捌拾柒元,及自
102年6月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
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
息。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
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陳慶堂前於民國92年5月9日,依據與聲請人簽
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000元整,
借款利息於每月9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
,即喪失期限利益,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3,687元,並自
102年6月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
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
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
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1、合併
函影本乙份、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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