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9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9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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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9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馨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陸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伍仟陸佰伍拾貳元自民國113年1月21日起至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馨儀於000年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2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6,568元整未為清
償(消費款35,652元整、已到期之利息916元整),雖經聲請
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
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
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5,652元自113年1月2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
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請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囑託該監
所首長為之送達。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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