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1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9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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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9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詹佩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壹仟陸佰壹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壹仟元之
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詹佩樺前於民國108年03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
臺幣(以下同)54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
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
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41,618元,及自民國112年09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1.5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0月2
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
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
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1、申請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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