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9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0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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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0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吳金城
債 務 人 張逢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民
國(下同)112年11月12日起至112年12月12日止,按年息9.47
%計算利息,自112年12月13日起至113年09月12日止,按年
息11.364%計算利息,及自113年0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9.47%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
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一),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
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
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
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
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
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
先敘明。二、緣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
行申辦信用貸款(證二),聲請人於108年03月12日撥付信
用貸款20萬元整予相對人,貸款期間七年(84期),貸款利率
係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7.89%計
算之利息【現為9.47%】(證四、五)。上開借款自聲請人
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
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
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
依法定利率5%計算(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證三)。三、
依借款之還款明細,相對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付
金(證五),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四、按民法第47
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
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
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從聲請人所
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
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五、相對人對前開借款本息
僅繳納至112年11月12日,經聲請人屢次催索,相對人始終
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聲請人行
使加速條款,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自得請
求相對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80,965元及利息、遲延利息。六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
序核發支付命令。
證據: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月13日函文影本乙份
。二、線上成立契約影本乙份。三、永豐銀行信用貸款申請
書(線上申請專用)暨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乙份。四、利率
查詢乙份。五、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乙份。六、戶籍謄本影本
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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