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2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0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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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1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程建廷兼程茂林之繼承人
林美鳳兼程茂林之繼承人
程世達即程茂林之繼承人
程駿憲即程茂林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美鳳兼程茂林之繼承人、程世達即程茂林之繼承人
、程建廷兼程茂林之繼承人、程駿憲即程茂林之繼承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程建廷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案外人程茂林
(已辭世)、債務人林美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放款借據共 6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 271,140 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
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72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
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
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
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查案外
人程茂林已於民國105年03月12日辭世,債務人程世達、程
駿憲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間聲請拋棄繼承,故債務
人等依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條之規定,於繼承案外人程茂
林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三)詎債務人程建廷自民國11
2年09月2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14,603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林美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另
債務人程世達、程駿憲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程茂林之法定繼承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
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
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
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
查詢單、利率資料表、家事事件公告、繼承系統表、戶籍謄
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01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603元 林美鳳兼程茂林之繼承人、程世達即程茂林之繼承人、程建廷兼程茂林之繼承人、程駿憲即程茂林之繼承人 自民國112年08月20日起 至民國112年12月25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五 001 新臺幣14,603元 林美鳳兼程茂林之繼承人、程世達即程茂林之繼承人、程建廷兼程茂林之繼承人、程駿憲即程茂林之繼承人 自民國112年1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603元 林美鳳兼程茂林之繼承人、程世達即程茂林之繼承人、程建廷兼程茂林之繼承人、程駿憲即程茂林之繼承人 自民國112年09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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