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2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0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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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1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陳怡瑄
吳青姿
一、債務人吳青姿 、陳怡瑄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捌
仟玖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怡瑄 前就讀宏國徳霖科技大學即德霖技術
學院邀同債務人吳青姿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放款借據共 2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 86,505 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
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24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
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
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
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
人陳怡瑄 自民國112年10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
尚欠本金 18,948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
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吳青姿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
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
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01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948元 吳青姿 、陳怡瑄 自民國112年09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01月10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五 001 新臺幣18,948元 吳青姿 、陳怡瑄 自民國113年0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948元 吳青姿 、陳怡瑄 自民國112年10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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