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2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0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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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劉婷雨
章美鳳
一、債務人章美鳳 、劉婷雨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參
仟捌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婷雨 前就讀私立莊敬工家、德霖技術學院
進修部邀同債務人章美鳳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放款借據共 9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 230,318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
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08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
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
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
債務人劉婷雨 自民國112年09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 23,806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
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章美鳳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
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
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
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
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01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806元 章美鳳 、劉婷雨 自民國112年08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806元 章美鳳 、劉婷雨 自民國112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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