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2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0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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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1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陳偉文
劉幸芬
一、債務人陳偉文 、劉幸芬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柒
仟貳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偉文 前就讀致理科技大學進修部邀同債務
人劉幸芬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5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 123,199 元,約定應於借
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
之日起開始分 60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
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
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
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陳偉文 自
民國112年09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47
,286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
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劉幸芬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
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
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
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
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01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7,286元 陳偉文 、劉幸芬 自民國112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2年12月11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五 001 新臺幣47,286元 陳偉文 、劉幸芬 自民國112年1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7,286元 陳偉文 、劉幸芬 自民國112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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