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2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1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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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3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謝美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壹佰零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一)緣相對
人謝美峰分別於1、民國094年01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最
高以新臺幣100000元整為限。按年息18.25%固定計算之利息
,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為實際
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
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其
他約定事項為證。及於2、於民國093年07月05日向聲請人請
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
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暨逾期違約金按月計收新臺幣
300元之違約金。(二)查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124105元
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
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
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
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13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9812元 謝美峰 自民國99年4月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 84293元 謝美峰 自民國98年6月1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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