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2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1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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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3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鈺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柒仟玖佰陸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點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鈺翔於民國111年05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
6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
)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
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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